河北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李谦受审

据北京市一中院消息,2020年11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李谦受贿一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06年9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李谦利用担任中共保定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保定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代理市长、市长,中共衡水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48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谦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谦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今年14日消息,河北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李谦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谦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李谦于去年8月,在河北副省长任上落马,今年1月22日被“双开”。

对李谦的通报称,其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蜕化变质,自甘堕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安排并参加超标准公务接待;收受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甘于被“围猎”,在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承揽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生活腐化,搞钱色交易。

李谦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谦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河北省第九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据公开简历,李谦生于1960年3月,一直在河北省任职。早期在家乡石家庄工作,历任石家庄市裕华区(原郊区)区长、区委书记等职。

2001年,李谦调至保定市,从此在保定工作长达10年,先后任保定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2009年出任保定市委副书记、代市长,次年任市长。

2012年,李谦调任衡水市委书记,主政衡水4年多。2017年升任河北省副省长,直至被查。

李谦简历

李谦,男,汉族,1960年3月生,石家庄晋州人,1983年5月入党,1976年3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党校研究生学历。

1976.03-1978.12晋县万庄村下乡知青

1978.12-1986.05省军区教导大队学员、深泽县人民武装部干事

1986.05-1988.11深泽县委办公室资料员、副组长、组长

1988.11-1989.03共青团深泽县委副书记

1989.03-1989.10石家庄地委研究室副主任科员

1989.10-1992.12石家庄地委办公室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资料员

1992.12-1995.02赵县县委常委、副县长(1991.09-1994.07在南京政治学院马克思主义原理专业学习)

1995.02-1997.01石家庄市郊区区委常委、副区长(1993.08-1995.12在中央党校领导干部函授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7.01-1997.02石家庄市郊区区委副书记、代区长

1997.02-1998.01石家庄市郊区区委副书记、区长

1998.01-2000.11新乐市委书记(1997.09-2000.01在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0.11-2001.03石家庄市郊区区委书记

2001.03-2001.07石家庄市裕华区委书记

2001.07-2006.03保定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06.03-2009.11保定市委常委、副市长(分工政府常务工作)

2009.11-2010.01保定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10.01-2012.12保定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2.12-2017.03衡水市委书记

2017.03-2017.04河北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衡水市委书记

2017.04-2019.08河北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9年8月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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