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7日通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李谦受贿一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06年9月至2013年10月,李谦利用担任保定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保定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代理市长、市长,衡水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48万余元。
李谦(中)受审。图源:京法网事
长安街知事注意到,检方指控李谦最后的受贿行为发生在2013年10月,当时他上任衡水市委书记不久,距2019年8月其在河北省副省长任上落马,中间隔了6年。
这6年间,李谦是“金盆洗手”了吗?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彭新林告诉知事,从以往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经验来看,这种情况比较罕见,不排除李谦在这6年间的确没有受贿行为,但也存在另一种可能性,即缺乏足够的证据证实。
彭新林指出,进入起诉审判程序的案件必须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达不到此一证明要求,例如证据不够充分、行为不符合法律认定的标准,是不能被提起公诉的。
一般来说,行贿受贿的行为多发生在两个人之间,过程比较隐秘,更多依靠言词证据定案,客观证据相对稀缺,取证难度很大。若在调查阶段,其中一方已经死亡,或者一方否认罪行而又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那就会影响定罪。
因此,可能李谦在这6年间有过受贿的行为,但是目前掌握的证据不足以起诉。最终检方将其受贿的时间定在2006年9月至2013年10月,正是坚持了实事求是的法治精神。
李谦出生于1960年3月,河北省石家庄人,曾在石家庄工作多年,2001年赴保定任职,历任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常务副市长,2010年1月出任保定市市长,2012年12月转任衡水市委书记。
2017年3月,李谦晋升河北省副省长,4月卸任衡水市委书记。
2019年8月27日深夜,李谦官宣“落马”。当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连续“打虎”,4天内有3名省部级干部被查,除李谦外还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坚和河南省原副省长徐光。
2020年1月,李谦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经查——
他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蜕化变质,自甘堕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安排并参加超标准公务接待;
收受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甘于被“围猎”,在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承揽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生活腐化,搞钱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