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出新规:生态环境损害 领导干部终身追责

生态环境领域的政策规定要落到实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是关键。而近年来出现的各大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事件,有时往往也与党政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有着直接关系。

近日,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公布了《杭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通过明晰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督促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要追究。

《实施办法》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负有“管行业必须管环境保护”的职责,其领导成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实施办法》还强调,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原则,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轮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哪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形,将追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实施办法》也做了明确规定:

存在贯彻落实上级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美丽浙江”、“美丽杭州”建设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等13种情形的,将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存在因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及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等5种情形的,将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对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应当追责的情形,《实施办法》也做了相应规定。《实施办法》还特别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若存在干扰、阻碍、不配合责任追究调查,或者拉拢、收买调查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和调查人员等情节的,应当从重罪责。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

(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三)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但不得避重就轻或者相互替代。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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