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了新车就有人来推销汽车保险;刚生完孩子就接到了奶粉销售商的电话;新房钥匙还没到手,装修公司就上门拜访;刚预订了婚宴,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我们的信息一次次被泄露,不得不接受来历不明的骚扰,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快递公司公然出售个人信息,酒店开房记录被泄露,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等,这些个人信息资料外泄现象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目前我们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尚无专门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正处于制定之中,已有法律法规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内容并不多,比如《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刑法》第253条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针对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的情况,新消法第29条做出了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可以说,新消法的这条规定明确了在消费活动中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则,以及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商业信息的发送限制等,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为了确保对消费者信息的保护落到实处,新消法第50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第56条进一步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工商部门还可以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且可以将经营者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上海一位刘姓律师就利用新消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起诉工商银行95588平台发送商业短信骚扰,最终法院认定95588平台频发商业信息构成侵权,判决工商银行赔礼道歉。
2011年为方便扣缴交通违章罚款,这位律师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的牡丹畅通卡。之后一年间,其手机上开始不断收到工商银行通过95588平台发送的商业性短信达数十条之多,包括“×××指定车型信用卡分期活动”信息、“×××6天5晚釜山游”信息等。但因95588属于专用服务短号码,如果直接屏蔽,卡内资金变化等信息也将无法收到。为此,刘律师曾三次向工商银行的95588发送短信,要求其停止发送。工商银行回复,要求刘先生拨打服务热线或者前往营业网点进行反映,但他尝试多次也没有结果。
起诉之后,工商银行答辩称所发信息均与银行卡有关,不属于垃圾短信,而且在刘律师签署的《牡丹畅通卡领用合约》中,已规定发卡机构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牡丹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因此,工商银行认为其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双方合同约定的对原告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与牡丹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可以有两种解释:广义可理解为包括所有涉及信用卡的信息;狭义可理解为只包括身份确认、余额变动、消费提醒、转款到账等金融信息。《牡丹畅通卡领用合约》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在格式条款具有两种以上的理解时,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狭义的理解,因此工商银行不得向持卡客户发送商业性信息。此外,手机号码作为个人信息,经营者应当合理使用,未经持卡人明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利用其所掌握的手机号码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而且原告已经多次明确表示拒绝接受信息,因此工商银行仍然发送信息,其行为构成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
现在,很多经营者已经加强了客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发送商业短信时一般会在结尾处标注“如需退订短信,可回复‘……’”,以方便用户及时退订商业短信的服务,避免被客户起诉,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