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犯罪不能一放了之也不能一判了之

来源:东方网 作者:苑广阔 选稿:桑怡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6日上午分组审议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如何更好预防、矫治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是与会人员普遍关注的话题。(10月27日《北京晚报》)

这次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是不是和最近几天引发全国公众热议的辽宁大连13岁男孩蔡某某杀害10岁小女孩的案件有关,我们还不得而知,但是这一恶性事件发生以后所引发的全民热议,尤其是其中质疑的声音,显然应该引起国家有关方面足够的重视才行。

网友和公众对此案最大的质疑,就是按照目前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虽然犯下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因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于刑事处罚。在这样的法律规定面前,很多年龄上虽然未成年,但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也很大,同时给被害人一方带来严重损失和伤害的未成年人,开始变得有恃无恐,乃至把自己的未成年身份当成了一种“护身符”。就像在这起13岁男孩蓄意杀害10岁女孩案件中,这个男孩就公然在学校向自己的同学强调自己不满14周岁,所以不用担刑责。

这无疑是全社会每个人都需要承担的一种“隐患”。保护未成年人的法治理念没有问题,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能一判了之,但是鉴于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时有发生,其手段之残忍、性质之恶劣、危害之严重,已经到了严重损害法律尊严,伤害社会公平,引发全民公愤的程度,所以对于涉嫌严重暴力伤害案件的未成年人,同样不能像以前的司法实践一样,一放了之。

既不能一判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我们应该怎么做?首先应该根据未成年人所涉案件性质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大小等等建立分级干预矫正制度。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明确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干预或矫治措施。其次是加大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实践证明,未成年人的犯罪与监护人的履职不当、管教不严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应该加大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对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给予相应的教育和处罚,以此倒逼他们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约束和管教。

最后,要进一步明确收容教养制度。这项制度虽然是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但不是刑罚措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更合适,也有必要。现在的问题是刑法虽然确立了收容教养制度,但没有明确性质、期限、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决定程序、执行机关等具体内容,不利于收容教养工作的有序开展,不利于对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所以很有必要借助草案的修订,进一步明确收容教养制度,明确规范具体的适用标准、决定程序、执行场所、执行方式等,为进一步有效预防、干预和矫治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 以上只是作者个人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

免责声明:非本网注明原创的信息,皆为程序自动获取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该页面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并提供相关证明(版权证明、身份证正反面、侵权链接),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