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退役军人事务部制定了《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拟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8月29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网站发布了《办法》全文,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今年9月27日以前,公众可登录相关页面(https://zqyj.chinalaw.gov.cn),点击《办法》提出意见。
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的人员,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其中,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办法》同时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
(一)因犯罪致残的;
(二)因醉酒或者吸毒致残的;
(三)自残的;
(四)因过失致残的;
(五)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
多次致残的伤残性质不同的,以等级重者定性
那么,符合条件者如何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呢?
根据《办法》,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和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伤残人员以军人、人民警察或者其他人员不同身份多次致残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只发给一种证件。多次致残的伤残性质不同的,以等级重者定性。
伤残证件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证件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部网站
■编辑/张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