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樊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某春犯窝藏罪一案。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按照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被告人做好防护措施进入法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的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指控,1994年7月2日早上,被告人张某樊的父亲张某卓与邻居张某兵在慈利县洞溪乡某村清水堰的稻田边因引水灌溉问题发生争吵。后张某卓拿着杀猪刀前往清水堰田边,张某樊与其母亲鲁某浓见状,先后朝田边走去。途中,张某樊见张某恒拿着锄头往其父亲所在方向走去,担心其父亲张某卓打不赢,遂返回家取了一把杀猪刀。张某卓走到田边发现张某恒将水沟里的水引向自家稻田后,拿着杀猪刀朝张某恒挥舞,张某恒用锄头抵挡。交手过程中,张某恒将在二人中间劝架的鲁某浓打伤,随后逃跑。张某樊见状,遂去追赶张某恒,随后,两人在张某兵的稻田里扭打,过程中,张某樊用杀猪刀朝张某恒身上乱捅乱刺,致其死亡。经鉴定,张某恒系他人用单刃锐器多次刺击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张某樊得知张某恒死亡的消息后,逃至湖南省宁乡县某乡其小姨鲁某英(己死亡)家中,后被其姐姐张某春接至广州。被告人张某春明知张某樊是犯罪逃匿的人,仍为张某樊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张某樊找工作、联系鲁某英给张某樊办理户口登记。2019年,张某春在得知公安机关又在调查张某恒被杀案后,仍提醒张某樊注意行踪,帮助张某樊隐藏。2019年9月29日,张某樊在广东省云浮市某县被民警抓获。同日,张某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被告人张某樊(右)、张某春(左)
庭审开始后,审判长向被告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辨认、指认笔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张某樊、张某春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辩护人对以上证据进行了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中,张家界中院还就该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了依法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对刑事部分及民事部分均发表了意见。
旁听现场
张家界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家属及社会各界群众代表近20人旁听了庭审。庭审中法庭秩序井然。因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原题为《张家界中院:被告人张某樊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某春犯窝藏罪案一审公开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