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忍杀害法官,必须依法严惩。而血案背后“人情”与“法治”观念的冲突,也需要重视。
发生在湖南长沙的“湖南高院副庭长拒绝‘打招呼’,被同乡残忍杀害”一案,日前引发广泛关注,也让很多人倍感痛心。
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1月12日早晨,该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周春梅在小区地下车库被人行刺,当场死亡。根据警方通报,犯罪嫌疑人向某与周某某系同乡关系,她因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周某某为其打招呼被拒,继而心生怨恨、行凶报复。目前向某已被控制。
女法官遇害背后的“人情”与“法治”冲突
就该案看,受害法官周春梅跟行凶者分别站在“善”与“恶”的一端。周春梅的良善与加害者的人心之恶,形成了刺眼的“级差”。
周春梅的“善”,体现在坚持正义、坚守立场上。从通报看,她正直、勤勉,拥有出色的业绩和闪光的履历——2014年全年办案数位居全院3个民事审判庭第一,所办案件经评查全部为优秀,且无一超审限,无一上访闹访,无一因过错被发回、改判。因表现出色,她曾被评为湖南省高院2014年度办案能手。
她不徇私情,最终遭到打击报复,不啻为社会之痛。这反过来也增加了公众对报复法官恶行的愤慨。
周春梅秉公行事之善,映照出了行凶者的“人心”之恶。
眼下本案还在侦办中。据《华商报》报道,“作案者是被害法官的同学加闺蜜” “作案者化装成求职者应聘小区保洁员,上班5天,蹲完点后伺机行凶”。
这些信息仍待查证,但二人的熟人关系加拒绝“办人情案”的加害理由,都让人对作案者被“人情”迷糊的“人性”感到愤然。
毫无疑问,等待残忍行凶者的,必定是严正的审判,是法律的严惩。而这背后凸显的“人情”与“法治”冲突,也需要引起重视。
在《乡土中国》中,费孝通先生提出了“熟人社会”的概念。他认为,在传统社会,借由血缘、地缘、姻亲,人们多多少少会有蛛丝马迹的关联,非亲即故,因彼此熟悉就彼此关照,通过人际关系,“熟人”们织成了一张张庞大而复杂的关系网。
在传统社会,人情关系很多时候确实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
但如今,我们身处的是现代法治社会,契约精神与法治规则早已替代了人情的重要性,找关系、打招呼这些“熟人社会”的运行规则,对法治运转构成了干扰和侵蚀。
可在现实中,就如此案的凶手那样,仍有些人遇事首先想到的不是依法主张权利、表达诉求,而是想如何运用各种方式找关系。
找关系看人情,也有两种结果:一种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天平被“人情”左右,二者同流合污,将亲情、交情、友情这些看似温情脉脉的手段,移植到公权力行使过程中,最终破坏了法治生态,败坏社会风气。
另一种,执法或司法人员秉持秉公办案原则,那些“找关系”者有的可能转向“信法”,但也有的则走向极端,像该案中,行凶者哪怕是对着昔日的同乡、校友也能拿起屠刀。
由此可见,试图将人情嵌入法治运行过程,只能是对正常生态造成扭曲,导致人际关系复杂化,也侵蚀法治肌体。
正因如此,我们必须捍卫那些守住底线、不为人情侵蚀的正义守护者,也必须跟凡事总想着找关系托人情的办事方式说不——不只是自己的,也包括他人的,这类观念就该被尽早打消。
托关系无果后转而谋害拒绝办关系案的法官,本质上就是与正义为敌。看似是邪压了正,但法治社会绝不容杀害法官这样挑战社会正义、违背公义底线的事件发生。作恶者必将自食恶果。
▲图片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给法官依法履职更坚实的屏障
该案发生后,最高法的微信公众号迅速发声:“我们呼吁,应给一切依法履职的法官充分保障,哪怕身处最激烈的纠纷,也要让他们有免于危险的信心。”
现实中,因法官处在矛盾漩涡中的工作性质,他们确实可能因为履职招致报复伤害。
从2017年1月的“64岁广西退休法官在家中被22年审理案件被告持刀杀害”,到2018年11月的“重庆男子出狱10天后在法院门口刀刺法官”,再到2020年11月“哈尔滨法官被刺身亡:嫌犯不服离婚判决酒后持刀行凶”,司法人员遭报复伤害事件时有发生,也成了公众心中难以平复的痛。
正因如此,《法官法》《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等法律对于保护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作了明确规定;最高法也发布相关规定,要求健全完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的保护机制。
无论是明确对伤害司法人员行为依法迅速从严惩处,还是将依法履职保障对象从法官延伸到包括司法辅助人员在内的所有承担办案职责的司法人员,将人身、财产权益保护对象从司法人员延伸至其近亲属,将依法履职保障空间从法庭延伸至法院和工作时间之外;无论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信访、诉讼服务、审判区域应当与法官办公区域相对隔离,还是强调法官个人信息保护,都是在完善相应的保护机制。
这其中,既要把刑法规定的严惩措施落到实处,让犯罪分子付出高昂的代价,让潜在的不法分子受到震慑,也要将保护关口前移,构筑起更加灵敏有效的预警防范机制。
在此之外,对伤害法官案件,公众也要像对待伤医案那样,构筑起“零容忍”的舆论氛围——与法治导向对表,对加害者一致强烈谴责,形成强劲的舆论压力。
说到底,每个捍卫法律尊严的司法人员,都应得到法律慈母般的保护,还有舆论的温柔以待。而伤害法官的恶行,非但要不为法治所容,还要被人心共斥。
就该案而言,血案背后“人情”与“法治”观念的冲突,也需要社会正视。某种程度上,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的尊崇越笃定,越是摆脱“人情”的羁绊、把“法治”二字铭刻在心,越能更好地托举起社会的法治信仰,也就越能消减此类案件发生的心理空间。
□柳宇霆(法律学者)
编辑:陈静 实习生:祁倩倩 校对:杨许丽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