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 马旭
四川成都“退单代孕女童”无法上户口一事持续引发关注。据媒体报道,女孩生物学父亲最新回应称,3年前因代妈吴川川(化名)染梅毒弃胎,未料吴把孩子生下来,现愿协助孩子上户。他透露,弃胎后已再找代孕生下双胞胎。
事件有了新进展,但不少网友对本次事件中涉及的“违法代孕”、“涉嫌非法遗弃”等问题提出质疑。
对此,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的连大有律师今天(1月13日)下午向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表示,女孩的生物学父母构成遗弃行为,但不一定构成遗弃罪,应当承担抚养费用。此外,对于孩子的户口办理,他们也有配合义务。
(吴川川与女孩,图源网络)
纵相:本次事件中各方(代孕中介、寻求代孕者与代孕人员等整条产业链)是否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
连律师:民事行为应当遵循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首先从涉案各方约定的代孕行为来看,由于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对于实施代孕技术的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政府部门应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寻求代孕者与代孕人员应受到何种处罚,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没有规定,但是在现实案例中,因代孕导致的涉嫌遗弃、诈骗案例较多,非法行医的参与代孕的医疗人员或涉嫌非法行医等刑事犯罪。
纵相:代孕女童被“退单”,她生物学上的父母是否涉及遗弃罪?又是否应该承担她的抚养费用?
连律师:“退单”是否构成遗弃,理论上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基于自主的生育权,在退单后,生物学的父母已经放弃了生育,是代孕人员私自的行为,不应构成遗弃。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由于孩子是无辜的,其生物学的父母应当承担抚养义务。
但是,法律对于遗弃罪的判定也是很严格的,必须是指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对年老或年幼者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抚养,并且存在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等情节恶劣行为。
基于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我个人认为构成遗弃行为,但不一定构成遗弃罪,也应当承担抚养费用。
纵相:代孕出生的孩子能不能获得户口?本次事件中,没有出生证的孩子,户口问题应该如何解决?生物学父母有义务配合吗?
连律师:法律应当对代孕出生者给予平等保护,其理所当然获得户口。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现实中,通常拿《出生证明》进行户口登记,没有《出生证明》的应提供亲子鉴定。既没有出生证明又没有亲子鉴定的,可以提供民政部门的收养手续。由于本案的特殊性,应联系公安户籍部门根据流程妥善办理,其生物学父母对于孩子的户口有配合的义务。
纵相:对于本次事件,你有哪些建议?这一事件给我们带来哪些启发?
连律师: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一点,在我国代孕行为无论从伦理还是法律上都是不被允许的。
代孕行为不仅损害妇女人格尊严,更是某些代孕中介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段,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予严厉打击。因此,我个人认为,应绝对禁止代孕,并且出台法律明确违法实施代孕各方参与者的法律责任。
但是,我们也要承认当前代孕确实普遍存在于我国的灰色地带中。它的出现有多种原因的,比如已婚先天性无子宫、子宫摘除者或已确诊不能生育者收养子女等等,并且法律对于收养的规定又过于严格。
因此,鼓励收养,改革收养制度是解决不孕者实现养育孩子的最佳政策选择。例如,应修改《收养法》中关于收养人收养子女必须年满30岁的规定,例外规定已婚先天性无子宫或子宫摘除者或已确诊不能生育者收养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事件回顾
据媒体此前报道,2016年,44岁的吴川川为谋钱财接受代孕(系移植胚胎,孩子与吴没有血缘关系),不料染上梅毒遭客户退单,吴川川怀疑是同住的其他代孕妈妈传染给自己。
因其怜惜胎儿、拒绝流产,最终吴川川回到老家产下女儿。但在孩子出生前,因生活拮据,吴川川卖掉了孩子的出生证,致使3岁女儿至今无法上户。
据吴川川介绍,当地公安局与卫健局均表示,孩子在程序上不符合上户条件。为解决孩子户口问题,她踏上了寻找当年的客户、孩子的生物学父亲的道路。
“前段时间,我已经在内蒙古找到了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但是对方现在已经有了一对双胞胎儿子(通过代孕),比我那个小孩小一岁。对方的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卖了一套房,花了70万元才有了现在的孩子。他说以他的条件,不允许再为这个小孩负责任。”吴川川表示。
吴川川称,孩子的亲生父亲已经50多岁,母亲也近50岁。她的诉求,是让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帮忙办理抱养手续,即做亲子鉴定,再开具一个抱养证明给自己,孩子由其自行抚养。
但此前吴川川从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与其妻子处得到的回应是,两人意见不一,认为吴川川需要进一步明确落户手续流程和法律责任,双方再做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