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尔智一审获刑14年,收受800万元债权未遂

2019年8月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吉林省政协原副主席王尔智受贿案,对被告人王尔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王尔智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王尔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王尔智利用担任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协秘书长、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建设、土地出让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72万余元。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尔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

鉴于王尔智收受800万元债权系未遂,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长安街知事注意到,今年1月19日,中纪委通报,王尔智被“双开”。

经查,王尔智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将公权力沦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与亲属结成利益共同体,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长期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私营企业主揽工程、拉项目,以所谓股权转让、业务佣金等“合法形式”掩盖权钱交易实质,通过亲属从中大肆收钱敛财;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为掩盖自身违纪违法问题,对抗组织审查,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王尔智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尔智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吉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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