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非典做法,本次疫情防控一线人员补助应免征个税

当前,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全国上下齐心抗疫,医护工作人员身先士卒,冲在防控疫情的最前线,他们是这个冬日里中国大地最令人感动的一个专业群体。网上有句话说,抗疫前线的医学工作者,他们不是从天而降的英雄,但他们是挺身而出的凡人。

一、国家补助来了

我们在为抗疫前线的广大医务工作者感动点赞的同时,国家也迅速推出补助措施。2020年1月25日,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其中,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

二、补助能免征个税么?

提到补助,就绕不开个人所得税。从个人情感上讲,我们都希望这笔补助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税收法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有依据么?

翻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包括:(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对照上述所列的项目,对疫情防控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补助免征个税,最可能套用的项目是第十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但这需要国务院财税部门予以明确,查阅财税部门的网站,暂未查到对此补助免征个税的规定。当前,各部门都忙于抗击疫情,相信免征个税的政策规定很快能够发布。

三、非典期间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税

2003年非典期间,财政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2003〕财社明传2号),决定对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

随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明确,凡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笔者倾向认为,对参加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应予以免征个税,期待财税部门对此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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