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累计确诊34546例,新增3399例
2月7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3399例(湖北2841例),新增重症病例1280例(湖北1193例),新增死亡病例86例(湖北81例,黑龙江2例,北京、河南、甘肃各1例),新增疑似病例4214例(湖北2073例)。
当日新增治愈出院510例(湖北298例),解除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26702人。
截至2月7日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计报告现有确诊病例31774例(其中重症病例6101例),累计治愈出院2050例,累计死亡722例,累计报告确诊病例34546例(黑龙江省核减14例),现有疑似病例27657例。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345498人,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189660人。
累计收到港澳台地区通报确诊病例52例:香港特别行政区26例(死亡1例),澳门特别行政区10例(治愈出院1例),台湾地区16例(治愈出院1例)。
云南累计确诊138例,新增2例
2月7日12时至24时,云南省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新增病例2例(曲靖市、玉溪市各1例)。全省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38例,除治愈出院者外,现均在定点医院接受隔离治疗。现有危重3例,重症15例,治愈出院12例,疑似病例144例,无死亡病例。密切接触者当日解除医学观察660人,正在观察3099人。
确诊病例中,昆明市41例、西双版纳州15例、玉溪市14例、曲靖市11例、大理州11例、昭通市10例、保山市9例、丽江市7例、红河州5例、德宏州5例、楚雄州4例、普洱市4例、文山州1例、临沧市1例。
新增确诊患者情况:
第137例:16岁女性,曲靖麒麟人,1月23日从武汉乘高铁回曲靖并开始居家医学观察,2月1日经排查隔离医学观察后在曲靖医疗机构收治入院隔离治疗。
第138例:76岁男性,玉溪红塔人,1月20至21日与朋友陪同武汉来玉溪的亲属,31日朋友确诊,本人经密切接触者排查隔离医学观察,在玉溪医疗机构收治入院隔离治疗。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提醒:
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建议选择合适的口罩类型,不过度防护。按防疫工作性质和风险等级提出以下指引:
一、高风险暴露人员
(一)人员类别:
1.在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病房、ICU和留观室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临床医师、护士、护工、清洁工、尸体处理人员等;
2.疫区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医生和护士;
3.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的公共卫生医师。
(二)防护建议:
1.医用防护口罩;
2.在感染患者的急救和从事气管插管、气管镜检查时加戴护目镜或防护面屏;
3.医用防护口罩短缺时,可选用符合N95/KN95及以上标准颗粒物防护口罩替代,也可选用自吸过滤式呼吸器(全面型或半面型)配防颗粒物的滤棉,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的防护效果更佳。
二、较高风险暴露人员
(一)人员类别:
1.急诊科工作医护人员等;
2.对密切接触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公共卫生医师;
3.疫情相关的环境和生物样本检测人员。
(二)防护建议:
符合N95/KN95及以上标准的颗粒物防护口罩;
三、中等风险暴露人员
(一)人员类别:
1.普通门诊、病房工作医护人员等;
2.人员密集场所的工作人员,包括医院、机场、火车站、地铁、地面公交、飞机、火车、超市、餐厅等相对密闭场所的工作人员;
3.从事与疫情相关的行政管理、警察、保安、快递等从业人员;
4.居家隔离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
(二)防护建议:
佩戴医用外科口罩。
四、较低风险暴露人员
(一)人员类别:
1.超市、商场、交通工具、电梯等人员密集区的公众;
2.室内办公环境;
3.医疗机构就诊(除发热门诊)的患者;
4.集中学习和活动的托幼机构儿童、在校学生等。
(二)防护建议。
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儿童选用性能相当产品)。
五、低风险暴露人员
(一)人员类别。
1.居家室内活动、散居居民;
2.户外活动者,包括空旷场所/场地的儿童、学生;
3.通风良好工作场所工作者。
(二)防护建议。
居家、通风良好和人员密度低的场所也可不佩戴口罩。非医用口罩,如棉纱、活性炭和海绵等口罩具有一定防护效果,也有降低咳嗽、喷嚏和说话等产生的飞沫播散的作用,可视情选用。
六、使用事项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在保障公众健康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口罩使用(使用时间、使用次数)。
(一)口罩更换。
1.医用标准的防护口罩均有使用期限,口罩专人专用,人员间不能交叉使用。高风险人员在结束工作、中途进餐(饮水)、入厕等脱下防护装置后,重新进入需更换;
2.口罩被患者血液、呼吸道/鼻腔分泌物,以及其他体液污染要立即更换;
3.较高风险人员在接诊高度疑似患者后需更换;
4.其他风险类别暴露人员佩戴的口罩可反复多次使用。口罩佩戴前按规程洗手,佩戴时避免接触口罩内侧。口罩脏污、变形、损坏、有异味时需及时更换。
(二)口罩保存、清洗和消毒。
1.如需再次使用的口罩,可悬挂在洁净、干燥通风处,或将其放置在清洁、透气的纸袋中。口罩需单独存放,避免彼此接触,并标识口罩使用人员;
2.医用标准防护口罩不能清洗,也不可使用消毒剂、加热等方法进行消毒;
3.自吸过滤式呼吸器(全面型或半面型)和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的清洗参照说明书进行;
4.棉纱口罩可清洗消毒,其他非医用口罩按说明书处理。
偷拍散布患者信息,文山5名医疗系统工作人员被行政处罚
记者从文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获悉,2月6日,文山州人民医院3名医务人员、文山市人民医院2名财务人员因偷拍、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病程信息,造成恶劣影响,被文山市公安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2月3日下午3时,文山州人民医院文某(编外职工)、谢某(编外护士)、关某(编外护士)利用工作便利,私自用手机拍摄医院电脑记录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姓名、家庭详细住址、工作单位、行程轨迹、接触人员、诊疗信息等基本情况并公开散布,文山市人民医院刘某(财务人员)、余某(编外财务人员)通过微信转发传播,造成相关小区住户人员高度恐慌,严重影响患者的家庭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文山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对文某、余某、刘某、谢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对关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文山市公安局暂缓执行对文某、余某、刘某、谢某的行政拘留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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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信息港整理编辑
来源:国家卫健委官网、云南省卫健委网站、小明写稿疫情实时播报,文山新闻网
编辑:丛 林
审核:李贵芳
终审:宋建波